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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黄*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诉被告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民一初字第128号
  •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沈*,居民。

  • 被告黄*,教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罗岳峰

  • 审判员陈足平

  • 人民陪审员郭美华

  • 书记员邓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