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与被执行人胡*、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胡*、朱*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冷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潘*。
委托代理人潘家武。
被执行人胡*。
被执行人朱*,系被执行人胡*之母。
审判人员
审判长段文彬
审判员阳自强
代理审判员兰思雪
代理书记员晏亦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