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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胡*、朱*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与被执行人胡*、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胡*、朱*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冷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冷法执字第223-1号
  •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潘*。

  • 委托代理人潘家武。

  • 被执行人胡*。

  • 被执行人朱*,系被执行人胡*之母。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段文彬

  • 审判员阳自强

  • 代理审判员兰思雪

  • 代理书记员晏亦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