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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诉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孙贵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孙女孙*甲于2012年农历11月18日举行订婚仪式,被告收受彩礼96800元,同年农历腊月16日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2013年农历10月8日生一男孩,取名段某甲。2014年农历10月10日,孙*甲借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后带小孩离家,居住娘家不归。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96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彩礼数是96800元,当时是我收的,我孙女和原告同居时间合适。原告和我孙女吵架时间合适,但吵架后,我孙女没回我家,从街道走的,现在和我没有联系。原告必须把我孙女孙*甲找见后,当面再和我说彩礼的事。

审理中,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孙女孙*甲于2012年农历11月18日举行订婚仪式,被告收受彩礼96800元,同年农历腊月16日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2013年农历10月8日生一男孩,取名段某甲。2014年农历10月初10原告与孙*甲发生矛盾后孙*甲带小孩离家出走,与原告再未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96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借孙女婚姻索取财物,且其孙女孙*甲与原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被告所收受彩礼应适当返还。孙*甲系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公民,被告以其与自己没联系为由拒绝返还彩礼的抗辩不能成立。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某某返还原告段某某彩礼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承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泾民初字第465号
  •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段某某,

  • 被告孙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振宇

  • 书记员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