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
被告李*甲
被告李*乙
委托代理人刘晓刚,甘肃博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智轩
书记员吴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