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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泾民初字第232号
  •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

  • 被告李*甲

  • 被告李*乙

  • 委托代理人刘晓刚,甘肃博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智轩

  • 书记员吴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