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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杨某某、杨**、张*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杨**、张*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杨某某、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2014年1月10日在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离婚。婚前给付三被告彩礼66000元。现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只接受了衣服款10000元,其余我不知道,我不同意返还彩礼。

被告杨*甲辩称,我只知道彩礼46000元,其余我不知道。我意见张某某的彩礼和杨*某住院医疗费、损失互相抵消。

被告张**应诉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结婚。2015年2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婚前,原告张某某给付彩礼6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应另一方的要求,经中间人说和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既包括一定数量的金钱,也包括各种物品。本案中,原告请求的4000元看家款不属于彩礼,故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杨某某、杨**、张**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24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25元,原告张某某承担515元,被告杨某某、杨**、张**承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内民初字第116号
  •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

  •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

  • 被告杨**,男,汉族,农民。

  • 被告张*甲,女,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任志勇

  • 书记员孙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