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邸某某与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邸某某诉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铁永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邸某某,被告张**、张*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安鹏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邸某某诉称,2015年年初,邸某某与张*甲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月29日举办了婚礼即共同生活。邸某某给付被告张*乙彩礼86000元。因张*甲未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张*甲经常与他人在外厮混。邸某某多次劝说无果,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导致二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5月26日,张*甲与他人准备外出时,被邸某某发现,遂发生矛盾,张*甲便回其娘家居住。邸某某多次去叫张*甲回家,遭张*甲拒绝。

被告辩称

被告张**、张*乙共同辩称,被告方实收彩礼66000元;现被告方家庭经济困难,愿意返还邸某某彩礼15000元。邸某某称张**在外与他人厮混不属实;赠与物黄金首饰计70克及苹果手机在原告处,被告方要求予以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原告邸某某与被告张**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即开始共同生活。举行仪式前,邸某某按民间习俗给付被告张*乙彩礼66000元。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26日,张**与邸某某发生矛盾,张**回其娘家居住至今。邸某某去叫张**回家,遭张**拒绝。

另查明,邸某某赠与张*甲黄金首饰(项链、手镯、耳环1副、戒指2枚)计70克,现由邸某某保管;另外,邸某某赠与张*甲苹果手机1部,现亦在邸某某处。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等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告邸某某与被告张*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不到两个月,现原告邸某某要求被告返还其彩礼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被告张*甲主张返还其黄金首饰及手机,因黄金首饰及手机系赠与物,赠与关系一经成立,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故对被告张*甲的该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张*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邸某某彩礼人民币56100元。同时,原告邸某某返还张*甲黄金首饰(项链、手镯、耳环1副、戒指2枚)计70克及苹果手机1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390元,被告张**、张**负担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崆民初字第2031号
  •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邸某某。

  • 被告张**。

  • 被告张**。

  •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鹏斐,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铁永清

  • 书记员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