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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秦**、秦*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某与被告秦*甲、秦*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告秦*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乙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2月22日按照风俗举行了婚礼,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由于被告秦*甲未到法定婚龄,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订婚后原告按照习俗向被告秦*乙给付彩礼68000元,并给原告秦*甲购买了黄金镯子1只、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被告秦*乙向原告返还彩礼30000元。同居期间,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性格暴躁,稍有不如意就对原告抓、咬,不尊重原告父母,对原告父母进行辱骂,甚至殴打原告母亲,无奈原告只能与家人分家另过,但分家后被告并未收敛反而变本加厉,2015年7月5日下午在家胡闹110警察前来劝解也不听。被告的种种行为使双方感情已完全破灭,无和好可能。现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彩礼38000元,并返还黄金镯子1只、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秦*甲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属实,说我打了他们全家更不属实,而是原告打了我。彩礼38000元属实,但我们买了10000多元的陪嫁物,过事花了10000多元,下剩四、五千元我自己花完了,不同意返还;原告给我购买的黄金首饰属实,但是婚后我带到了原告家中,被原告父母亲夺走了,要求给我退还。

原告为证实自己主张,当庭提供村委会证明1份1页,以证明原告因缔结婚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事实。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家庭生活不困难。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举证、质证、认证,并结合原被告的陈述与答辩,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

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2月22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风俗举行了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订婚后原告按照习俗向被告秦*乙给付彩礼68000元,并给原告秦*甲购买了黄金镯子1只、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被告秦*乙向原告返还彩礼30000元。同居期间,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与家人分家另过,但分家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2015年7月5日下午双方又发生矛盾导致110警察前来劝解。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无和好可能,原告亦不同意补办结婚登记。

另查明:1、原告秦*某为被告秦*甲购买的金银首饰有:黄金镯子1只、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

2、被告秦**的陪嫁物有:被子2床、太空被1床、床上用品1套(床罩、床单、枕头、枕巾)、毛毯2条、床单1条、门帘3条、洗衣盆1个、洗脸盆1对、暖水瓶1对、铝壶1把、茶具1套、茶盘1个、衣架1件、塑料花2束、镜子1对、拜鞋3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进行婚姻登记,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被告收取的彩礼应当返还,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短,酌情按85%以上返还较为合理,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秦*某为被告秦*甲购买的金银首饰,原、被告都指认对方持有,但均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亦致本院无法确定上述物品的去向,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陪嫁物属个人财产,依法应归其所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款(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秦*甲、秦*乙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秦*某彩礼人民币32300元。

二、被子2床、太空被1床、床上用品1套(床罩、床单、枕头、枕巾)、毛毯2条、床单1条、门帘3条、洗衣盆1个、洗脸盆1对、暖水瓶1对、铝壶1把、茶具1套、茶盘1个、衣架1件、塑料花2束、镜子1对、拜鞋3双归被告所有。

三、驳回原告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原告秦某某承担187元,二被告承担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崆民初字第2207号
  •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秦某某。

  • 委托代理人冯水琴,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秦**。

  • 被告秦*乙(系被告秦*甲之父)。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瑞平

  •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