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咨询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段某某与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段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段某某诉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郭*与张**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军龙诉吕福俊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位海*与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某某、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与马**、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陶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景金科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段某某,
被告孙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振宇
书记员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