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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段某某与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段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泾民初字第244号
  •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段某某,

  • 被告孙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振宇

  • 书记员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