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26元,本院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某某,男,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被告:辛某某,女,1986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青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永平
书记员马启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