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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某甲、那某乙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那某甲、那某乙诉被上诉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那某甲、那某乙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那宝菊、那进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那某甲、那某乙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8.74元,减半收取979.37元;二审受理费1958.74元,减半收取979.37元。均由上诉人那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民一终字第14号
  • 法院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那某甲,女,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那某乙,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国林

  • 审判员董措毛

  • 代理审判员央措

  • 书记员张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