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易*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易*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程某某,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黄文学,重庆市万州区龙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易*,女,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被告易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易良鄂,男,194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被告易某叔叔,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