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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甲与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甲因婚姻无效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民法院(2015)长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管辖移送错误,请求撤销(2015)长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0号民事裁定,指定由原重庆**民法院审理(受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婚姻无效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李*提交的《证明》可以认定李*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故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566号
  •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乙。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敏

  • 审判员杨超凡

  • 代理审判员谢平

  • 书记员李俊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