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甲因婚姻无效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民法院(2015)长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管辖移送错误,请求撤销(2015)长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0号民事裁定,指定由原重庆**民法院审理(受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婚姻无效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李*提交的《证明》可以认定李*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故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杨超凡
代理审判员谢平
书记员李俊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