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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梁*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陆*与被申请人梁*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陆*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三民初字第355号
  •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陆*,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李猛,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丹洲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

  • 被申请人梁*,农民。

  • 委托代理人贾胜民,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海云

  • 书记员赖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