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陆*与被申请人梁*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陆*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陆*,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猛,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丹洲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梁*,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胜民,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海云
书记员赖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