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甲与李*乙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被告李*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5年2月5日在新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原告发现原告与被告是叔侄关系,被告李*乙是原告李*甲的伯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辩称,在与原告结婚后,才发现与原告是叔侄关系,属法律上的无效婚姻,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甲的父亲李*丙与被告李*乙是亲兄弟,被告李*乙与原告李*甲是叔侄关系。原、被告于2015年2月5日在新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原、被告婚后无生育子女,无形成共同财产及产生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证明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是亲叔侄关系,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云新法太民初字第98号
  •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甲,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庆市端州区。

  • 被告李*乙,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炎彬

  • 代理审判员王青梅

  • 人民陪审员何锦宁

  • 书记员区超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