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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吴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782号
  •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某某,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 委托代理人:杨燕芬、杨燕飞,分别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 被告:吴某某,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董诗婷

  • 书记员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