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与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凌*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460号
  •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委托代理人曹进,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凌*。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艳丽

  • 书记员吴翩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