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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罗*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1月原告与被告在广东省兴宁市结婚,后因结婚证遗失,于2009年10月15日由原被告双方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后原告发现被告于2001年与罗XX结婚,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结婚是重婚行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罗*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2001年2月2日,被告罗*与案**XX在广东省兴宁市叶塘镇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粤XXX)。

二、原告主张,原、被告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遗失,于2009年10月15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结婚证号为粤XXX)。被告认可原告的上述主张。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婚姻记录查询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婚姻无效纠纷,被告于2001年与案**XX登记结婚,又于2008年1月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在2009年10月15日因结婚证遗失补领结婚证,被告在自己已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骗取合法手续与原告登记结婚,属于明知自己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重婚行为,原告请求认定原、被告的婚姻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与被告罗*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240号
  •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

  • 被告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

  • 委托代理人曾XX,广东XXX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乐忠槐

  • 书记员夏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