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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方*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方*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被告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发现被告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其与原告登记结婚的相关证件是虚假的,被告的行为构成了重婚。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情况;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4.《常住人口登记卡》、年月日横新字第62号《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方*在与原告结婚之前已有婚姻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方*辩称,原告的起诉是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方*已于年月日在横县新福镇政府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与其登记结婚的材料是虚假的。2015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后又与原告李*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已构成重婚。被告方*与原告李*的结婚登记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结婚的规定,其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李*要求宣告与被告方*婚姻无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与被告方*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横民一初字第1503号
  •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广西南宁人。

  • 被告方*。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覃永辉

  • 书记员关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