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谢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温春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原告胡**与被告谢某某系老表关系,原告的母亲与被告谢某某的父亲系兄妹。1984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1986年5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胡**;2007年1月31日生育一女,胡**乙,未办理户口登记。双方已多年未在一起生活,现起诉法院要求判决双方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谢某某辩称:双方系亲表兄、妹关系属实。我俩只生育一女,胡*甲。胡*甲乙系胡*甲某与她人生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母亲谢**与被告谢某某父亲谢**系亲兄妹关系,原告胡**与被告谢某某系亲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1986年5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胡**。
上述事实,除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外,还有原告、被告的户籍证明、大**黄陵村委证明、大阳**公室证明等证言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婚姻机关登记时,双方隐瞒了这一事实,骗取婚姻登记。原、被告的婚姻属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应属无效。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七条﹤javascript:SLC(35339,7)﹥*(一)项,第十条﹤javascript:SLC(35339,10)﹥*(二)项,第十二条﹤javascript:SLC(35339,12)﹥,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javascript:SLC(38081,0)﹥*九条﹤javascript:SLC(38081,9)﹥*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袁**与被告彭**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某甲某,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大阳乡。
被告谢某某,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大阳乡。
审判人员
审判员温春来
书记员张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