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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甲与何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梅*甲与被告何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甲的委托代理人旷盈庭,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梅*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同居生活,2002年8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9月22日生育一女,名梅*乙,2007年11月18日生育一子,名梅*丙。原、被告系姨表兄妹,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系亲姐妹,原、被告的婚姻应属无效。请求: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系亲姐妹属实。原、被告的婚姻系原告父亲包办,两个小孩大的已满12岁,小的已满8岁,不同意婚姻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系亲生姐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双方于2002年8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调查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无效。本案原、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结婚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婚姻无效,因此,对原告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梅*甲与被告何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云法民初字第01271-1号
  •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梅*甲,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农坝镇云山村5组56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202176653。

  • 委托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 被告何某某,女,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农坝镇云山村5组56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207319481。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俊

  • 书记员杨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