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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郭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郭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明灯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申请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刘**均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申请对双方母亲血缘关系进行鉴定,因该鉴定无法进行,故于2015年9月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被申请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姨表兄妹关系,双方于2005年农历正月同居生活,2006年2月27日生育女儿刘某某,2011年7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姨表亲)关系,其婚姻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无效婚姻。现起诉到法院要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辩称,我与申请人是同一个外公,但是我的母亲与申请人的母亲不是同血缘关系的姊妹,而我母亲是我外公捡来的,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5年农历正月同居生活,2006年2月27日生育女儿刘某某,2011年7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现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证明、结婚登记查询记录予以证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明力予以认定。申请人提交的奉节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5年7月22日出具)与被申请人提交的奉节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5年9月9日出具),该两份证明系同一村民委员会出具,但两份证明内容相互矛盾,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两份证明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应当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但本案中,申请人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属于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申请人申请宣告与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奉法民初字第03178号
  •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李某某,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杨兴明,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申请人郭某某,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郭定祥,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刘美东,男,194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明灯

  • 书记员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