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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梁某某诉被申请人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理,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申请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农历正月按农村习俗同居生活,2010年5月11日到婚姻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2010年11月3日生育一子李*甲。申请人的父亲与被申请人的母亲系同胞兄妹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已经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现起诉到法院要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父亲与被申请人母亲系同胞兄妹关系属实,领取结婚证属实,我们就财产和子女问题已经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梁*某之父梁*甲与被申请人李*某之母梁*乙系同胞兄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表兄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农历正月同居生活,2010年5月11登记结婚,2010年11月3日生育一子李*甲。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财产和子女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梁*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提供的结婚登记查询记录,户口登记卡复印件,证人梁**、向某某、梁**的证言,奉节县**区委员会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明力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申请人梁某某的父亲梁**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的母亲梁**是同胞兄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亲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隐瞒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事实,办理结婚登记,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当无效。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奉法民初字第04164号
  •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梁某某,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王耀波,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杨见川

  • 书记员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