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庞某某与罗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及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庞*某诉称,我的父亲庞*兴与被告罗*某的母亲庞*必系亲兄妹,我与被告系表兄妹。2013年6月25日,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我与被告在城口县双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4月5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罗*。我与被告间存在婚姻法明确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应属无效婚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宣告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现不要求法院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罗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与原告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我也同意与原告另行协商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庞*某的父亲庞*兴与被告罗*某的母亲庞*必系亲兄妹,原告庞*某与被告罗*某系表兄妹。2013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在城口县双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4月5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罗*。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原、被告的《结婚证》,罗**、庞**、罗*某、庞某某、罗**、罗*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城口县双河乡人民政府、城口县**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20号
  •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庞某某,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城口人。

  • 被告罗某某,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城口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明辉

  • 书记员李仕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