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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徐*乙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甲诉被告徐*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甲及被告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甲诉称,我与被告徐*乙系亲姐弟关系。2015年1月28日,双方因家庭原因到垫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现双方感觉为达一定目的而办理的结婚证行为荒唐,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徐*乙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们主要为了安置分房才办理的结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关系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双方系亲姐弟关系。2015年1月28日,双方为了达到安置分房的目的到垫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3月12日,双方在垫江县民政局登记离婚。2015年6月2日,原告徐*甲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社区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效力的判断,应当是以当事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现双方当事人已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因此,双方在起诉至本院时并无婚姻关系,故本院对其婚姻效力不予判断,应依法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予驳回。据此,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甲对被告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垫法民初字第02802号
  •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甲,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 被告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汪波

  • 书记员胡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