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某诉被申请人朱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李某某诉称:申请人之父与被申请人之母系同胞亲姐弟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0年4月自由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3日生儿子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申请人特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朱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3日生儿子朱**。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系亲表兄妹关系。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朱*某、儿子朱*甲户口证明,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朱*某的结婚登记信息档案,上璜法律服务所对李**、李*银的询问笔录,天元**委会的证明以及证人朱*操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系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美彬,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林松
书记员陈兴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