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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朱某某与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某诉被申请人朱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李某某诉称:申请人之父与被申请人之母系同胞亲姐弟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0年4月自由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3日生儿子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申请人特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朱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3日生儿子朱**。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系亲表兄妹关系。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朱*某、儿子朱*甲户口证明,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朱*某的结婚登记信息档案,上璜法律服务所对李**、李*银的询问笔录,天元**委会的证明以及证人朱*操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系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巫法民初字第01428号
  •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

  • 委托代理人黄美彬,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林松

  • 书记员陈兴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