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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温春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某诉称:原告彭*某的妹妹彭**与被告蒋某某于2003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06年彭**借用其身份信息与被告蒋某某登记结婚,而原告彭*某早在2003年就与案外人唐**登记结婚。原、被告并未一起生活。现起诉法院要求判决双方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蒋某某辩称:被告与彭*某是有结婚证,系彭*某的妹妹彭**利用她的身份信息办理的结婚证。但被告蒋某某是与彭**生活并生育小孩,没有与彭*某生活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的妹妹彭**与被告蒋某某于2003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06年2月8日,为了取得结婚登记,彭**使用原告彭*某的身份信息并以原告彭*某的名义与被告蒋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持证人为原告彭*某、被告蒋某某。同时查明,原告彭*某与案外人唐**于2003年6月27日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原、被告之间未共同生活,没有子女、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除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外,还有原告、被告的户籍证明、结婚证、结婚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妹妹彭*甲为了规避法律,借用原告彭*某的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由此导致原告彭*某在形式上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原告彭*某与被告蒋某某的结婚登记应属无效。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条﹤javascript:SLC(35339,10)﹥,第十二条﹤javascript:SLC(35339,12)﹥,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javascript:SLC(38081,0)﹥第九条﹤javascript:SLC(38081,9)﹥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云法民初字第01691号
  •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彭某某,女,土家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百福司镇。

  • 委托代理人李加湖,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

  • 被告蒋某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温春来

  • 书记员张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