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赖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赖某某,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蔡某某,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华强
审判员刘邓
人民陪审员常才进
书记员覃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