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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与蔡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赖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奉法民初字第02451号
  •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赖某某,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 被告蔡某某,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华强

  • 审判员刘邓

  • 人民陪审员常才进

  • 书记员覃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