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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黔法民初字第02823号
  •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某某,女,土家族,生于197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 委托代理人:陈绍康,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高某某,男,土家族,生于196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廖小萍

  • 书记员刘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