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某某,女,土家族,生于197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绍康,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高某某,男,土家族,生于196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廖小萍
书记员刘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