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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文*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文*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文*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诉称,2009年12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便同居生活。2010年12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文*乙。2011年12月8日,原、被告在盐亭县八角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结婚后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30000元。原、被告结婚前不了解,被告欺骗原告说其已离婚。因原告年轻不懂事,就听信被告的话,在盐亭县八角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8月,原告才知道被告与妻子毕美容并未离婚。被告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原告结婚,原告非常气愤,曾多次向被告提出解除关系,但被告均不同意。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2)非婚生女文*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文*甲辩称,原、被告认识时,原告已经20岁,对被告的情况非常清楚,被告没有欺骗原告。原告并没有多次与被告协商解除婚姻关系,2014年11月24日,被告还要求与原告离婚,但原告不同意。被告在生病期间,原告就悄悄走掉,不关心被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在外务工时相识恋爱,后便同居生活。2010年12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文*乙。2011年12月8日,原、被告在盐亭县八角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登记结婚前,被告于1999年8月24日与山东省巨野县龙堌镇毕北行政村毕北村235号女青年毕**在盐亭县八角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双方至今未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同居生活后,均在外务工,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户籍证明、结婚证、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文*甲与毕**于1999年8月24日在盐亭县八角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至今尚未离婚,属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文*甲在与毕**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原告谢*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已构成重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本案系对原、被告婚姻关系效力的合法性依法作出裁判,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谢*与被告文*甲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盐民初字第399号
  •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谢*,女,汉族。

  • 委托代理人王勇。

  • 被告文*甲,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益波

  • 书记员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