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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商某某诉被申请人陈*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商某某诉被申请人罗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申请人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罗远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商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人请从小相识,申请人的母亲陈**与被申请人的母亲陈**是亲姐妹关系。由于无知,1988年12月,双方奉父母之命相恋同居,1989年11月11日生育一子罗*东,1990年7月15日在中江县原玉桂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后来,申请人认识到双方婚姻无效,于2001年农历正月离开被申请人生活至今。由于双方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罗*某辩称:申请人商某某的母亲陈**与被申请人罗*某的母亲陈**的确为亲姐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89年农历2月16日举办结婚酒席,1989年11月11日生育一子罗*东,1990年7月15日在中江县原玉桂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商某某的母亲陈**与被申请人罗某某的母亲陈**为亲姐妹,申请人商某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某为表兄妹关系。申请人商某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某于1989年农历2月16日举办结婚酒席,1989年11月11日生育一子罗**,1990年7月15日在中江县原玉桂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陈述及经本院确认的申请人及陈**的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中江县**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商某某的母亲陈**与被申请人罗某某的母亲陈**为亲姐妹,申请人商某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某为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二人办理结婚登记,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其婚姻属无效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商某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申请人商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中江民初字第2313号
  •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商某某

  • 委托代理人:邱勇,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罗某某

  • 委托代理人:罗某柏,罗某柏系罗某某父亲。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明荣

  • 书记员彭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