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请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冷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黄某某诉称:申请人的母亲胡**与被申请人的父亲胡*乙是亲兄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表兄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1年4月15日在原中江县林泉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2年2月28日生育长女胡*丙,2005年12月11日生育次女胡*丁。2013年8月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居生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法律上禁止结婚的情形,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胡某某辩称:被申请人的父亲与申请人的母亲是亲兄妹,申请人陈述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均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某某的母亲胡**与被申请人胡*某的父亲胡*乙是亲兄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表兄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1年4月15日在原中江县林泉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1992年2月28日生育长女胡*丙,2005年12月11日生育次女胡*丁。2013年8月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及经本院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中江县龙台镇人民政府证明、中江县**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二人办理结婚登记,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其婚姻属无效婚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立武,三台县西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德根,三台县西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冷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润刚
书记员孙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