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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与胡*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岳某某与被申请人胡*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陈**,被申请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岳某某诉称,与被申请人系血亲关系,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请求判决确认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胡*辩称,双方系姑表亲属实,因对法律无知,才登记结婚,但子女应由被申请人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岳某某之母胡*甲与被申请人胡*之父胡*乙系亲兄妹关系,胡*甲结婚后生育申请人岳某某,胡*乙结婚后生育被申请人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小共同长大,2004年经申请人外祖母即被申请人祖母撮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5年8月14日申请人生育一女李某某,2008年12月22日双方登记结婚,申请人女到男家与被申请人及其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外出务工,申请人诉至本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岳某某之母与被申请人胡*之父系亲兄妹,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是违法婚姻,该婚姻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故申请人岳某某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岳某某与被申请人胡*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旺苍民初字第145号
  •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岳某某,女,生于1988年7月21日,汉族。

  • 委托代理人:郑科,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翠清,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申请人:胡*,男,生于1981年8月16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傅弘

  •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