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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何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严某某与被申请人何*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申请人何*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严某某述称:严某某与何*甲系表兄妹关系,即严某某的爷爷、奶奶是何*甲的外公、外婆。因当时不懂法,不知道严某某与何*甲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严某某便与何*甲建立恋爱关系,于2004年7月6日生育儿子何*乙(何*乙现在宜宾**才学校读书),后于2004年9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方才知道严某某与何*甲属不能结婚的关系,但鉴于已经有了孩子,便决定一同生活下去。婚后两人关系好,但从2012年始,严某某发现何*甲在外同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多次劝说无果,导致严某某与何*甲两人关系恶化。2014年初起,严某某与何*甲未再见面,何*甲也不接严某某电话,也不支付孩子生活费,对孩子的学习、生活也是不闻不问。鉴于此,特申请:⒈宣告严某某与何*甲的婚姻无效;⒉共同生活期间所生育的孩子何*乙由严某某抚养,由何*甲支付抚养费1200元/月;⒊共同生活期间在居住地高场镇乐安村王旭组自建一楼一底砖混结构四开间房屋一幢及附属建筑归儿子何*乙所有。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何*甲辩称:严某某的奶奶是何*甲的外婆,严某某的父亲是何*甲母亲的哥哥,严某某与何*甲是表兄妹关系。因不懂法,不清楚婚姻有没有效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严某某的父亲严**与何**的母亲严相芬系同胞兄妹。严某某与何**同居后于2004年7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何*乙,并于2004年9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严某某与何**一同在外打工,并将何*乙送到宜宾**才学校读书。后双方因生活事务产生矛盾,致严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与何**离婚。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某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上述事实,有严某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调查毕**笔录、调查陈**笔录、调查严相永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严某某与被申请人何*甲两人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申请人严某某与被申请人何*甲结婚,其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对于申请人严某某所主张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申请人严某某已另案提起诉讼,在另案中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严某某与被申请人何某甲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宜宾民初字第2098号
  •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严某某。

  • 委托代理人:陈敏,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申请人:何某甲。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尹洪

  • 书记员赵玉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