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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付*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付*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12月24日按当地民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我们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我与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因我至今未达法定婚龄,双方的婚姻属无效婚姻。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按民俗举办了婚礼,而且补办了结婚登记。结婚时原告说她是属狗的,但现在说她是属猪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12月24日按当地民俗举办了婚礼,2012年5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生于1995年11月2日,被告生于1990年2月21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原告至起诉时仍未达法定婚龄,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限制性规定,故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赵*与被告付*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张恭民初字45-1号
  •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女,汉族,生于1995年11月2日,初中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

  • 被告付*,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21日,初中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鸿冲

  • 代理审判员吴亚丽

  • 人民陪审员崔秀文

  • 书记员马贵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