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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与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金昌**民法院于2004年9月9日作出的(2004)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金昌**民法院(2004)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4)永执补字第46号
  •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杨*,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董奎德

  • 代理审判员严锡明

  • 代理审判员寇文颉

  • 书记员孙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