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0)顺刑初字第6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张**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二中刑终字第16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17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北**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对罪犯张**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乡监狱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乡监狱根据张**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张**,男,47岁(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乡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玉红
审判员金莙
代理审判员王雪枫
书记员陈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