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3月26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代鑫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
2016年1月1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代鑫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代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代鑫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代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代鑫,男,1995年10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三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浩
审判员林玲
审判员王晓宏
书记员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