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初至8月18日,被告人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奉城镇头桥社区新奉公路XXX弄XXX号华*新苑57梯XXX室以“六合彩”的形式接受他人投注,聚众赌博,接受投注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
2015年8月18日晚上,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抓获被告人顾某某及参赌人员5名,查获赌资人民币265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卫某某、国某某、陶某某、王某某、翁某某、杨某某、施某某、张**、张**、汤某某、严某某、叶**、赖某某、叶**、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送货单、记账单及投注“六合彩”彩票汇总单,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组织他人投注“六合彩”的形式,聚众赌博,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赌资人民币二千六百五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国强
书记员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