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南京**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柳*撤回上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紫金**有限公司淳化支行(。2014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松涛
审判员汪波
代理审判员王娇霞
书记员孟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