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5次,2014年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1刑更145号
  • 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郑**。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姜瑞祥

  • 审判员安勇

  • 审判员刘亚莉

  • 书记员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