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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506号刑事判决,改判王**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7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5月10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16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7月11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19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北**乡监狱于2016年1月14提出对罪犯王*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乡监狱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乡监狱根据王*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京01刑更143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合同诈骗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男,46岁(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乡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玉红

  • 审判员金莙

  • 代理审判员王雪枫

  • 书记员陈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