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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级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赵**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齐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二万元。对被告人吴**违法所得人民币17623978元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黑龙江**级人民法院(2015)齐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黑刑二终字第67号
  •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合同诈骗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吴**,男,汉族,1973年11月22日出生。

  • 指定辩护人刘**,黑龙**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赵**,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冰

  • 审判员周涛

  • 代理审判员高雁

  • 书记员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