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任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金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2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金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1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金山,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安勇
审判员刘亚莉
审判员姜瑞祥
书记员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