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芹诉被告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芹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谭**,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106。
委托代理人:姚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系原告谭水芹的丈夫。
被告:郑*,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040。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伟强
书记员岑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