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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芹诉被告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芹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811号
  •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谭**,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106。

  • 委托代理人:姚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系原告谭水芹的丈夫。

  • 被告:郑*,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040。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伟强

  • 书记员岑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