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黎城同元房**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7年7月1日生,黎城县停河铺乡停河铺村人,现住桥北街。
被告黎*同元房**限公司。住所地黎*县广邯街。
法定代表人赖火勇,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明伟
审判员张永花
人民陪审员王秀荣
书记员赵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