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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黎城同元房**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黎城同元房**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黎民初字第359号
  •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7年7月1日生,黎城县停河铺乡停河铺村人,现住桥北街。

  • 被告黎*同元房**限公司。住所地黎*县广邯街。

  • 法定代表人赖火勇,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明伟

  • 审判员张永花

  • 人民陪审员王秀荣

  • 书记员赵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