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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限公司与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184民初621号
  •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郑州**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大道沙窝李村段北侧。

  • 法定代表人韩*,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段金龙,公司职工。

  • 委托代理人井永科,公司职工。

  • 被告张**,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双柳村镇晏岗村薛鄢洼组。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亚磊

  • 审判员乔东亮

  • 人民陪审员万亚娟

  • 代理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