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郑州**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大道沙窝李村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金龙,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井永科,公司职工。
被告张**,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双柳村镇晏岗村薛鄢洼组。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亚磊
审判员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万亚娟
代理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