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彦*申请执行牛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牛正军,男,196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岳勇
书记员李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