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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牛正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彦*申请执行牛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大执字第2027号
  •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 被执行人牛正军,男,196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岳勇

  • 书记员李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