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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孙*、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1002民初446号
  •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男,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 委托代理人李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邓奇放,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孙*,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 被告王**,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 以上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瑛,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佃晓

  • 人民陪审员宋吉明

  • 人民陪审员徐海胜

  • 书记员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