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孙*、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男,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代理人李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奇放,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告王**,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以上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瑛,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佃晓
人民陪审员宋吉明
人民陪审员徐海胜
书记员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