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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熊**等与阳西县**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熊**诉被告阳西县**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日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12月5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取受理费4012元,退还2006元给原告方**、熊**。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133号
  •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方**,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013。

  • 原告: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02X。

  • 被告:阳西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

  • 法定代表人:谢克隆,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伟强

  • 审判员关水考

  • 审判员陈策

  • 书记员岑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