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邬海燕与被执行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未按我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邬海燕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邬海燕,女,1959年10月10日生。
被执行人胡**,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郁峰
审判员刘辉
审判员岳昌启
书记员李孟华